1.法律,安全規定及指導原則
對歐盟會員國,有效的指導原則為EG-RL 89/391/EWG與EG-RL 89/656/EWG。在德國另有安全規定UW-BGVA 1(VRG 1),BGR 198 (ZH 1/179)與BGR 199 (ZH 1/710)。
個人防護器具的使用是當危險透過保護措施,如欄杆與保護網,還不能避免或不足夠時,必須曉得使用個人攀高防護器具。
2.通用基本原則
2.1適當的證明書
對從事有高於5米墜落危險的行業,需要事先作身體醫療健康檢查,證明身體適於此工作。再次強調,主要依據是年齡與健康標準。此外,必須年滿18歲,具有對於危險的知識以及工作場所需有可隨手取得的個人防護器具。
2.2危險範圍與類別
DIN/EN341
降繩用滑輪裝置
DIN/EN351-2
梯子安全器具使用固定式導引裝置
DIN/EN353-2
隨身式擒墜裝置-附移動式導引
DIN/EN354
連身繫索或安全繫索
DIN/EN355
墜落緩衝器或緩衝連接器
DIN/EN358
靜止定位裝置或工作定位帶
DIN/EN361
擒墜安全帶或攀高安全帶
DIN/EN362
連接配件
DIN/EN363
擒墜系統
DIN/EN795
導引裝置
DIN/EN813
坐式安全帶與附屬配件
2.3危險辨認與危險範圍認定
選擇與購買個人防護器具是需要務實的工作,特定的參考資料與所有需防護的危險都要列入參考。
辨認危險的五個基本原則:
原則上,在一般工廠1米以上高度;在居家裝修業2米以上高度;屋頂作業行業3米以上高度,需使用人身防護器具。
原則上,需衡量意外墜落時,墜落的長度比例。這包括防護系統的長度以及緩衝器所提供的長度。
原則上,坑道作業或封閉空間作業只需一個適當的緊急逃生管道。理想上,要使用固定三腳架及第二個人員從旁留意。
原則上,個人防護器具所使用的固定點,當意外墜落發生時,固定點必須使用在人身背後。
原則上,建議使用最少有兩個擒墜掛勾的安全帶,一個用來擒墜;一個用來簡化及方便救援。
3.運用訓練與標誌
使用說明與標識
每一套個人防護器具必須具有依照DIN/EN365規定的使用說明,以購買國家文字書寫,與器具包裝在一起。
4.檢查與維修
4.1檢查
每次使用之前,及最少每年一次或在每次涉險使用後,及根據使用頻率,視狀況檢查。如有過成功的涉險使用經歷,必須仔細的紀錄。經過一次危險之後,防護器具上活動的零件必須經檢查合格後再重複使用。安全帶及繫索若有肉眼可見的絞痕,即不可再使用,不可冒任何風險。
4.2報廢
擒墜安全帶(攀高安全帶)使用年限從6年至8年。此外,若發現熱燙傷,或材料損傷、劣化或縫線損傷,亦應報廢;繫索或安全帶有肉眼可見的纖維斷裂或割傷,也應報廢。失去功能或損壞的金屬配件可從製造廠商或授權代表處取得或購得更換品。
4.3維修工作
只有製造廠商合格代表人士可從事維修工作。安全帶未經CE認證宣告,應立即報廢。
4.4負責與照顧
個人防護器具的紡織品部份應儲存在乾燥,清潔,不採光並且通風的房間內。
4.5研討課程與授課
若對於個人防護器具需進一步瞭解,歡迎與史班特公司聯繫,史班特公司的工作同仁非常樂意提供資訊及安排訓練課程。